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3〕54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贵局《关于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请示》(榕建筑〔2023〕11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我厅原则上同意你局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的意见,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优化工程款支付担保差异化缴存办法,在保证施工企业工程款权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2023年3月3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担保虚假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