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新疆人社厅发布关于《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需求选择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重点如下(详情可下滑查看原文):
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4不得)、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提供有关备案资料)、信息化监管原则。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近二年来有8种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为大力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落地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3号)等政策法规,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使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更切合实际需求,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宝贵意见。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邮政编码:830011。
2.电子邮箱:xjldjcc@163.com
联系人:邹彤彤,0991-3689753,18690182676
附件:《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7日
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