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明年起,全省房建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10月9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实施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金额和费用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

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

  • 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

  •  建设单位有5种行为之一的(详情见原文)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编者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海南省原文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根治欠薪相关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琼治欠办函〔2021〕11号)要求,2021年我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于2021年10月29日与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联合印发,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已实施近两年,根据实施情况,我厅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市县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0月31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221055,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附件:《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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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简蚁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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